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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 配合身心障礙鑑定新制 內政部通過5項相關子法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內政部今(5)日在部務會報中通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等5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子法。

內政部表示,配合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於本(101)年7月11日實施,相關16項授權子法皆完成研修作業,並於7月11日前發布施行。本次通過的5項子法中,前4項係涉及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之法規,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機構照顧費用、補助購置輔具、補助使用居家服務等。

4項法案皆涉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此,除因應實務運作加以修正外,亦將原本需由申請人檢附相關戶籍及財產資料等規定刪除,明定透過中央政府已建置之社福比對資訊系統即可查調,以落實減紙便民政策。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係將現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中有關生活補助費抽離,單獨訂定子法,其重點包括基於便民精神,地方政府於受理民眾申請後應自行查調戶籍及財產等資料,以核對確認補助資格。

另因情事變更符合提高補助費者,基於身心障礙者最佳利益考量,則以事實發生當月核發補助費,倘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費減少或資格不符者,則以事實發生次月減少或停發補助費。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原為現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中有關「托育養護費用」的部分,配合現今照顧型態有日間式、夜間式、全日式等型態,而單獨訂定相關規定。

其重點是將近年政府推動的小型化、社區化的服務處所,如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夜間社區居住單位,均納入可申請安置補助之範圍,以提供非營利組織設置本類型服務單位之誘因,進而使身心障礙者可以近便的在社區中選擇可提供照顧的各類型服務單位。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修正重點是將原本補助購置85項的輔具項目,因應不同規格細分為172項,並將原訂1年可申請2項放寬為2年可申請4項,以因應中途致障者之需要並增加選擇性。

同時,為了讓民眾可以獲得最適切之輔具,將結合地方政府設置之輔具資源中心擔任申請及評估的單一窗口,即依照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輔具,分別由醫師或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一對一的輔具評估,協助身心障礙者選擇實用的輔具及提供相關諮詢與指導,申請人於地方政府審核後再購買輔具及申請補助款。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係新制定子法,明定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護理、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送餐到家、居家復健等4項居家照顧服務之申請資格、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以提供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者更貼心的居家照顧。

內政部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所定之居家照顧費用補助,針對不同資格條件明列居家照顧服務費用補助基準。因此,只要符合本辦法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可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居家護理每次以補助新臺幣1,300元為原則,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外,經評估仍有需求者,每月得再增加補助2次,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180元為原則,送餐服務每人每天補助1餐,每餐補助新臺幣50元為原則,居家復健每次以補助新臺幣1,000元為原則,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1年以6次為原則,並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狀況、需求強度給予不同比例之照顧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原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主要係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51條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所需各類工作人員,明定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在職訓練時數及辦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