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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後座未繫安全帶 身心障礙不罰
資料來源:中央社

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今天在交通部宣示「小型車後座繫安全帶」執法記者會中說明,部分特殊情形乘坐小型車後座無法繫安全帶時,不予舉發;一是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例如急救送醫、受傷及身心障礙等。

另4歲到12歲或18公斤到36公斤的兒童,乘坐小型車後座未繫安全帶,今年8月1日起才取締;不過,考量計程車在實務上無法因應不同兒童,準備不同的輔助座墊,如果附載未能依規定正常繫安全帶的兒童,警政單位也不舉發。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指出,強制實施後座繫安全帶的小型車包括自用、營業、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但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另民國80年7月1日前登檢領照的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前製造出廠的小型客貨兩用車,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無安全帶裝置,乘客乘坐時也不予舉發。


根據警政單位認定未繫安全帶的違規原則,還包括安全帶相關配備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或變更等不堪使用,另每條安全帶供兩人以上使用,或安全帶扭曲、反轉、未確實扣緊,都算違規。


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小型車後座未繫安全帶的取締,以員警當場攔檢為主、照相為輔,攔檢時會選擇不妨害交通安全及秩序的地點執行。


而計程車駕駛人若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罰乘客。台北市交通大隊說,告知的方式包括文字、圖畫、口頭或語音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