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5年的籌備,身心障礙者的鑑定制度與需求評估將在
過去認為身體有了功能損傷或是結構不完整就是殘障,這是從醫療的角度作為認定標準,但是新制的身心障礙鑑定引用了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除了看身體器官、心理的損傷,還要進一步瞭解對個人的活動及社會參與造成什麼影響,另外要偵測環境因素;簡單的說,國際社會都接受這樣的觀念,認為個人因為身體損傷帶來活動不方便,參與社會(包括生活、受教育、工作)的困難,但是只要在環境上提供支持與協助,就可以減低身心問題帶來的各種障礙。
這個觀念的翻轉,改變我們對身心障礙者的看法,過去認為障礙者需要不斷復建,強調人定勝天,要個人努力;而新的制度則是承認個人復建努力實有窮盡,國家要看到外在環境與社會結構因素和障礙者的互動關係,有責任建構一個無障礙的軟硬體環境,減少障礙者社會生活的阻礙因素,使障礙者能夠自立生活,成為有尊嚴的人。
世界衛生組織的環境因素包含5大項度,除了科技輔具與無障礙產品(如建築物、交通等)、自然環境、還有軟體環境如支持程度、價值態度及國家的制度與政策等。推動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貴在於觀念的塑造,讓大家知道身心障礙會是每個人都可能經歷的的風險,瞭解身心障礙的特質,強調社會上每個人的態度,都可能是身心障礙者環境的阻礙因素,舉例來說,帶著導盲犬的視障者,本來可以因此行動自由,獲得自主的生活,但是遇到排斥或歧視態度的人,他的社會參與便產生障礙。
可是到目前為止,內政部及衛生署都只著眼於如何建置評估或鑑定工具,及關注流程,我們看不到對環境因素如何阻礙障礙者有整體瞭解的規劃及對應政策,反而大量刪減評估的內容,使其聊備一格。
原本新制鑑定是個檢視障礙環境的時機,更需要全面探討法律與制度,搜集讓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立生活的環境因子;如果政府都沒有作為,沒有宣導大眾,沒有計劃期程,不探究造成障礙的環境因素,不投入資源消除環境障礙,那麼,新的身心障礙證明就把政府標示為環境因素中的最大障礙吧。